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府中路3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686911#131/314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k8408@ntp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改善維護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16&orgId=3.82.51&cno=A111018&seq=02&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8/2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8/24 09: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23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2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80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1/12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3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2樓總收文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日7日內起開工,最後分案通知施做期限為112年6月30日或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總計金額達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雨水下水道等水利設施相關修繕及清疏工程]之承做者。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7.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侷限空間作業主管」身分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日7日內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各次通知之履約期限內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施做期限為112年6月30日或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總計金額達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2.本招標案如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如有疑義請洽本所工務課曾先生,電話:(02)29686911轉131。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08-18T15:58:08+08:00
聯絡電話
(02)29686911#131/314
電子郵件信箱
ak8408@ntp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8-16&orgId=3.82.51&cno=A111018&seq=02&UpdSq=01
開標地點
22023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2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1/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3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2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日7日內起開工,最後分案通知施做期限為112年6月30日或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總計金額達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雨水下水道等水利設施相關修繕及清疏工程]之承做者。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7.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侷限空間作業主管」身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日7日內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各次通知之履約期限內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施做期限為112年6月30日或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總計金額達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2.本招標案如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如有疑義請洽本所工務課曾先生,電話:(02)29686911轉131。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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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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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改善維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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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33-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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