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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合約所有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本預算用盡之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台幣185萬元、數量為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依完成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3/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4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3日內開工,其餘請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項目列有「電器承裝業」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其項目列有「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之業務者。
2.其他請詳如「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3日內開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或完成或經費用盡之日止先符合為準,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附件。
2.本招標案如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如有疑義請洽本所養工課林鼎翔,電話:29686911轉420。
4.前開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5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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