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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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1號本校總務處事務組。
開標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1號本校福和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1號本校總務處事務組
履約期限
60日曆天;(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文件審查表」及「資格文件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前開所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之規定辦理。
三、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一)廠商僅依規定遞送1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廠商資料,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二)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2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三)另其餘應付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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