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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協助發包、監造」部分列為採購後續擴充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若後續工程款未獲核定補助,甲乙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有關後續擴充之約定」。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新臺幣22萬4,496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1號總務處事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費用為0元,本校提供招標光碟資料光碟1份,由投標廠商自行列印使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1號總務處事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詳本契約書(樣稿)第八條及其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文件審查表」及「資格文件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1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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