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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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359號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當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 日內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訊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機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抄本之商業登記資料或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即『照明設備製造』、『電器承裝』、『能源技術服務』、『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或得以承作關於照明設備之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國內照明興設、換裝、維護或製造之經驗者)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其他足以證明該契約完成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本案暫定於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整假本校2樓校史室召開審查委員會,經本案審查委員會審查達及格分數80分(含)以上之廠商取得比(減)價資格,由本校辦理比(減)價後決標,比(減)價日期由本校另行通知達及格分數廠商出席。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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