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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次招標履約(3年)期滿前,倘廠商遵照本合約精神經營則保有優先取得再續約之權利。續約情形說明如下:依評鑑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廠商續約之申請:
一、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辦理續約2 年。
二、評鑑績效為乙等者,得辦理續約1年;一年期滿前辦理評鑑,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辦理再續約1年,評鑑績效為乙等者,不予續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三、評鑑績效為丙等者,不予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立江翠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履約期限
110年12月4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立案合格之運動相關產業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溫水游泳池經營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
(一)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0元正。
二、經營權利金預算:本案之得標者應給付之經營權利金預算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0元整,合計5年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00元正(原契約3年,後續擴充2年)。
三、後續擴充:於本次招標履約期滿前,倘廠商遵照本合約精神經營則保有優先取得再續約之權利。續約情形說明如下:依評鑑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廠商續約之申請:
1.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辦理續約2 年。
2.評鑑績效為乙等者,得辦理續約1年;一年期滿前辦理評鑑,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得辦理再續約1年,評鑑績效為乙等者,不予續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3.評鑑績效為丙等者,不予續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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