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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臺幣724,000元整, (23週*每週10次*800元*3台車=552,000元,23週*每週10次*750元*1台車=172,500元,共計724,500)【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23週及4台共920次交通車接送(23週*10次*3台車=690次+23週*10次*1台車=230次)。後續擴充: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遊覽車客運業或甲種小客車租賃業或乙種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客運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係租用4台無障礙輪椅車,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無障礙輪椅車3台每次單價金額為新臺幣800元整,其中無障礙輪椅車1台單價金額為新臺幣750元整(預估單價)。108年8月30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18週*每週10次*800元*3台車=432,000元,18週*每週10次*750元*1台車=135,000元,共計567,000) ;後續擴充: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23週*每週10次*800元*3台車=552,000元,23週*每週10次*750元*1台車=172,500元,共計724,500)
(三)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後續擴充: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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