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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檢附可資證明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廠商(公司)之文件(或公司執照)並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二)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完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評選作業:
(一)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應參加企劃說明,每家廠商10分鐘,參加人數最多三人,以上時間不包含簡報後評選委員詢答時間。
(二)本案之評選標準:(固定價格給付)
1.膳食安排與品質(35%)。
2.衛生、安全管理(30%)。
3.廠商專業能力及實務履約經驗(20%)。
4.包裝配送方式及其他額外承若事項(10%)。
5.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5%)。
(三)樣品(早、中、晚、宵夜、西式點心各1份或提供數種試吃樣品)請於評選時提出。
(四)參與投標廠商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校編列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序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輪由該廠商簡報時,若經本校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該廠商視同無條件放棄簡報。
(五)評選委員會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十、決標方式: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固定金額決標,由各委員依評分表評定各參選廠商分數,並依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加總之結果最低者,且出席委員所評之平均分數須達80分以上,並經機關首長或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獲得評選優勝名次第一名,總和序位第二低者為名列第二名,餘此類推。如總和序位加總結果相同且均為優勝名次列為第一名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即膳食安排與品質35%)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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