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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檢附可資證明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廠商(公司)之文件(或公司執照)。
(二)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完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
(五)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案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黏貼表: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黏貼表,請被授權人員於開標當日親自攜帶至開標會場,授權人員應攜帶身分證以利查驗。
(2)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所投之文件應遵守之投標相關規則:
1. 投標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標單內容或發還押標金、撤銷其報價單。
2. 出席開標人員應出示招標文件提供已用印之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出席者為廠商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準憑入場參觀,未出示者本校得拒絕進入。
3. 投標商得派員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到場,或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章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以備諮詢或當場參加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4. 投標商必須依規定報出各項物品之單價或總價等(含稅)。
5. 投標商如未繳押標金或繳納不足者,其所投之標視為資格不符。
6. 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 提出型錄或規格文件供審查。
(3)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不提供採現場或以郵購方式購領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自政府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4) 開標及審查程序: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103.11.05)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採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時,得僅對最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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