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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1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段39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依據投標須知中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以下各項皆須符合)
1.綜合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以上
2.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本案相關之採購種類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以下時段擇一辦理
(一)第一順位:109年11月4、5、6日(星期三至星期五)
(二)第二順位:109年11月11、12、13日(星期三至星期五)
(三)第三順位:109年12月9、10、11日(星期三至星期五)
二、本案於109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進行開標,1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20分進行評選會議。
三、請投標廠商確實依據招標文件內容備齊投標文件。
四、因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為維護全校師生健康安全,本校業管單位可隨時調整日期抑或嚴重時得取消活動行程;並請廠商依據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外教學應行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五、電子領標,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請廠商重新電子領標;如「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次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下載之招標文件,惟請配合自行修正已下載之「外標封」之「截止收件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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