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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30個日曆天完成交貨並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1.室內裝修業,須提供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P.S.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為使本校視聽教室廣播,能真正達到綜合型多功能的使用方向,特將此規劃成諸多系統。並將各系統進行跨系統整合,以達物盡其用,達到音質佳,聲音清晰完美播音效果。需於現場丈量尺寸並繪製3D音場模擬圖,廠商投標前應至本校實地勘查。
2. 施工時如會影響到校方之作息時,應以校方所規劃安排的時間施作。
3. 為維護本校採購品質及售後服務條件,針對本案需求視聽設備,本校不接受採手工拼湊打造之商品。
4. 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檢附各該項商品製造廠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 投標時所檢附型錄正本(或製造商承認之影本),以供制訂合約。
5. 如為進口品,應檢附進口證明,原廠授權之代理商的產品保證書及提供5 年零件供應無慮的證明文件。
6.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型號、產地、價格、功能、效益、特性等且不低於招標文件內所要求之相關資料以供審查。而本校審查認定有異議時,得要求予以檢驗或測試,否則以本校審查為依據,合格廠商方得參加價格標開標,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7. 本說明若因故未列舉之任何裝備、材料或服務,而為全套系統運作所必需者,均應由廠商提供。若在安裝期間發現任何設備,材料有所欠缺,則由得標廠商負責補足,不得向買方索取任何額外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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