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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27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凡經銷、製造、供應採購標的產品之廠商。 (二)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燈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投標截止期限為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15時30分,開標時間為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16時10分,開標地址為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277號(3F會議室)。2.本案設備,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型錄或提供與本案相符之規格資料或規範說明文件正本或影印本,並加註中文規格(翻譯)說明,逐條逐項標示與規範相符之位置,文件並需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於投標時須附妥,以利審查。3.投標時,廠商請依招標文件規定依序檢附所需證明文件(盡量以A4紙影印),並將廠商規格審查表置於首頁,一併裝入標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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