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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17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
2.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之業務者,或;
3.公司或行號
請詳參閱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2次招標得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三、保證金: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本案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
四、履約期限112年4月28日前完成。
五、本案原檢查承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六、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投標前請自行前往校內現場勘查,並確實瞭解本校之實際需求與本案內容後,方可參與投標,事後不得藉故推諉,所有消防設備均需達到功能正常,並通過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複查合格。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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