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e9536@ntpc.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當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國內照明興設、換裝、維護或製造之經驗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其他足以證明該契約完成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得另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2.本案評選暫定於106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假本校志道樓1樓開標室舉行。
3.本次修正天井LED燈(含安裝)之數量,原16盞燈,更正為26盞燈。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