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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決標後各項之合約內容;且該擴充之計價數量為7個月(期間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第二項新臺幣3,723,222元、總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723,22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二段399號
押標金額度
各項押標金收取金額如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二段39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4.廠商投標聲明書。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一、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
第1項-「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綜合商品零售業」或其他得以製造、販售雜貨業務者。第2項-「農作物栽作業」、「蔬菜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得以生產、販售蔬菜、水果之業務者。第3項-「肉類批發業」、「畜產品零售業」、「水產養殖業」、「生鮮魚批發業」、「水產品零售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或得以販售肉品、水產品之業務者。第4項-「冷凍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批發業」、「食品、飲料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冷凍食品之業務者。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本案為複數決標,各單項總價報價,單價決標,廠商複數得標得標項數最高不得逾二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