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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後續擴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或本機關認定須改善範圍;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
二、其餘詳如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八、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8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78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之日起,至工程全案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及第8條附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 書),或;
2.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 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 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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