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卓先生/業務單位簡小姐29690366#32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聯絡人
卓先生/業務單位簡小姐29690366#32
電子郵件信箱
AM090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符合採購目的之項目並以標餘款為擴充金額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10日曆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頒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及,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 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及,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 主任執業證。
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增加PCCES空白表單.xml格式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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