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090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A.7.9.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承攬廠商需為丙等(含)以上之營造業,並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9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工地負責人資格及古蹟修復相關經驗之傳統匠師種類(如附件),資格如下:
(一)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相關匠師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規定如下列:
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縣定古蹟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法第九十六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 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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