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32-2號2樓
電子郵件信箱
ai3549@ms.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項目為原契約續約1次,擴充期間1.5年,得標廠商1.5年應給付機關定額權利金不得低於345萬2,77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32-2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現場購領、郵寄購領)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32-2號2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2/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巷32-2號2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109年8月31日北文古行字第1093493584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停車場相關經營之營運者),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營運場所之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營運場所之租約及其他足以認定廠商於該場所營業之文件。
4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5其他經本機關或招商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