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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4010新北市瑞芳區金光路8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5年11月16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非屬工程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執行本項委
託服務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註:「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所需之業務服務(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請投標廠商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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