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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
(一)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正。
(二)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廠商得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交通及通訊類─交通服務及維修零件─運輸費」指數就漲跌幅超過5 %之部分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後續擴充。
(三)本案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新臺幣1,600萬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及工作說明書之各項工作期限與規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消費者物價指數─交通及通訊類─交通服務及維修零件─運輸費」指數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得辦理後續擴充,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四、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一、採購預算: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正。
(二)前開預算金額中,116年預算新臺幣610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1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定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
(一)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正。
(二)本案之後續擴充係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廠商得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交通及通訊類─交通服務及維修零件─運輸費」指數為計算依據,廠商得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5 %之部分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後續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正。如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出具相關佐證資料,或機關經審核後認定未滿足後續擴充條件時,機關得不行使擴充之權利。
(三)本案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為新臺幣1,600萬元正。
三、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文件中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將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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