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CM1140604 已決標公告

陶博館景觀水池及玻璃帷幕防水更新暨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立生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850,000
原始預算
$ 11,061,300
底價金額
$ 10,8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機關代碼 3.82.3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沛霖
聯絡電話 (02)86772727#810
機關代碼 3.82.33.1
單位名稱 營運行政組
機關地址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聯絡人 謝沛霖
聯絡電話 (02)86772727#810
傳真號碼 (02)86774104
電子郵件信箱 ag4097@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截止投標 114/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1 09:30
開標地點 本館營運行政組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5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9/18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部分工項,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竣工;部分工項,應於114年9月1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竣工;全案預計竣工日期為114年10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地坪工程或防水工程之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五、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地坪工程或防水工程) 之承做者;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程要求: (一) 本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中,項次壹之「景觀水池防水整修工程、特展室天窗、主館側邊玻璃帷幕、鋁窗填縫材更新」,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竣工。 (二) 本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中,項次壹之「地坪鋪面整修工程」因暑期開放使用,故由機關另行指定開工日,乙方應於114年9月1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4年10月20日。 (三) 前項預計竣工日期係為預估值,仍以機關核定為準。 (四) (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稿)第七條及工作說明書規定辦理。 二、採購預算: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6萬1,300元正。 (二)後續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三)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56萬1,300元。 三、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四、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文件中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將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3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謝沛霖
聯絡電話
(02)86772727#810
機關代碼
3.82.33.1
單位名稱
營運行政組
機關地址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聯絡人
謝沛霖
聯絡電話
(02)86772727#810
傳真號碼
(02)86774104
電子郵件信箱
ag4097@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截止投標
114/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1 09:30
開標地點
本館營運行政組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50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9/18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部分工項,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竣工;部分工項,應於114年9月1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竣工;全案預計竣工日期為114年10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地坪工程或防水工程之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五、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地坪工程或防水工程) 之承做者;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程要求: (一) 本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中,項次壹之「景觀水池防水整修工程、特展室天窗、主館側邊玻璃帷幕、鋁窗填縫材更新」,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竣工。 (二) 本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中,項次壹之「地坪鋪面整修工程」因暑期開放使用,故由機關另行指定開工日,乙方應於114年9月1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4年10月20日。 (三) 前項預計竣工日期係為預估值,仍以機關核定為準。 (四) (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稿)第七條及工作說明書規定辦理。 二、採購預算: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6萬1,300元正。 (二)後續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三)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56萬1,300元。 三、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本案標餘款及新臺幣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四、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投標文件中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將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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