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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展品借展、運輸、保險及圖像授權」、「學習單製作」、「展場環景拍攝」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正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營運行政組會議室(因疫情趨勢難測,本館保有視疫情狀況配合調整地點之權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展覽卸展完成次日起30個日曆天止;本案採分期付款,各期之履約期限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五、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屬藝文採購性質,爰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採購之法人或機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四、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
(一)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正,並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預計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正。
(二) 本採購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20萬元正。
(三)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320萬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112、113年度預算。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1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定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後續擴充: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展品借展、運輸、保險及圖像授權」、「學習單製作」、「展場環景拍攝」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正為上限。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三、開標地點:239218 新北巿鶯歌區文化路200號新北巿立鶯歌陶瓷博物館「營運行政組會議室」;惟因國內疫情趨勢難測,本館保有視疫情狀況配合調整地點之權利;廠商如有進入本館,亦須配合本館相關防疫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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