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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如量完成履約,避免影響館方清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屬:
(一)廠商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或其他得提供、執行本項委託服務案之法人、團體;且其營業項目須具有
J101020病媒防治業
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附加說明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75萬9,795元正。
二、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335萬1,714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三、本案已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派駐勞工(清潔人員、領班)之固定金額為新臺幣544萬4,695元。廠商僅需就行政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
四、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即「新臺幣544萬4,695元」)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本採購案估價單。
五、本案開標地址為:239218新北巿鶯歌區文化路200號/本館「營運行政組會議室」;惟因國內疫情趨勢難測,本館保有視疫情狀況配合調整地點之權利;廠商如有進入本館,亦須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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