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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B1大會議室(因疫情趨勢難測,本館保有視疫情狀況配合調整地點之權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218 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屬藝文採購性質,爰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採購之法人或機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四、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費用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5萬5,000元正。
二、標價:
(一)廠商「應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或「標價之組成內容」。
(二)本採購案原則係以「固定價格」決標,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本案「固定價格」或「廠商自願減價之金額」以下簡稱標價),上開之固定價格額度為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費用之預算金額。
三、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展覽結束日後14天內完成;各階段履約期限詳工作說明書第陸條規定;展覽期間預定為111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
四、開標地點:239218 新北巿鶯歌區文化路200號,新北巿立鶯歌陶瓷博物館「B1大會議室」;惟因國內疫情趨勢難測,本館保有視疫情狀況配合調整地點之權利;廠商如有進入本館,亦須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五、本案評審小組委員共5位:姜芝妍(公)、高麗真(公)、李鐘林(公)、吳念凡(公)、龔碧琪(公)。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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