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10/06/0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廠商地址
234 新北市 永和區 保順路37巷9號1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0/08/01 - 111/07/31
品項名稱
110年下半年度及111年上半年度博物館暨陶瓷藝術園區清潔維護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其他原因 :廠商行政管理費用偏低,「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內容過於簡單空泛,未有合理且具說服性之理由及佐證文件,其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標價偏低理由_2
其他原因 :廠商行政管理費用偏低,「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內容空泛,另於限期內提出佐證或說明文件,仍有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0年6月10日(星期四)下午5時00分,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7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本案投標廠商計7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7家。
二、於110年6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開標,2家廠商派員出席(宏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茗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廠商未出席。
三、依投標須知規定,依序進行:(一)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三)價格文件審查。結果:7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中「宏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4萬5,696元正,為「最低標價廠商」。
四、開啟本館底價封後,因「最低標價廠商(宏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廠商行政管理費用偏低,於開標現場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經業務單位及主持人審閱,尚有需確認廠商說明合理性之必要。主持人宣布先予保留決標;主持人先將底價彌封,俟機關內部完成相關程序後再據以判斷及執行後續決標事宜。
五、因「宏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開標現場提出之「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內容空泛,另於限期內提出佐證或說明文件,仍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案經本館110年6月17日第1103461934號簽奉核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改以第2低標價廠商「擷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六、「擷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於限期內提出之「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內容過於簡單空泛,未有合理且具說服性之理由及佐證文件,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案經本館110年6月21日第1103461969號簽奉核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改以第3低標標廠商「暐得實業有限公司」為最低標廠商。
七、因「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亦有行政管理費用偏低情形,經業務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於110年6月17日通知提出說明,該廠商於規定時間內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經業務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查證「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單位對於「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之評價,以及本館歷年清潔標案決標金額及履約情形等綜合判斷,認定其標價及說明內容尚屬合理,應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經本館110年6月22日第1103461987號簽奉核准在案,爰接續辦理決標程序。
八、於110年6月22日(星期二)下午3時40分,由主持人開啟彌封之底價,「暐得實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12萬6,780元正為最低標價,其行政管理費用偏低之說明,業經本館110年6月22日第1103461987號簽認合理;主持人及業務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檢討本案底價訂定,尚無底價偏高致有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今日查詢「暐得實業有限公司」,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主持人爰宣布本案決標予「暐得實業有限公司」,並公開底價(本館底價為新臺幣25萬元正)。
九、依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二、價格文件:(二)…廠商僅需就行政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本案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固定金額(即「新臺幣514萬2,333元」)合計為契約總價,故本案契約總價為新臺幣526萬9,113元正(含稅)。(126,780 + 5,142,333 = 5,26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