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鶯歌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通化街101巷2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7/06/26 - 107/08/24
品項名稱
『107年兒童藝術節光雕隧道』第一次契約變更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一、本次契約變更為契約所約定範圍內,因:
(一)新增活動看板:呈現活動主標題字「HELLO! MONSTERS」;
(二)裝置提前運作:由原訂107年8月3日提前至107年7月26日,新增期間之用電、巡場人員、裝置損壞備料、物料暫放貨車所需車位等經費;
(三)新增需求施工期間縮時攝影,完整紀錄隧道成形過程;
爰辦理第一次契約變更。
二、本案係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
(一)運作時程提前,須由原廠商加速辦理,此部分增加之服務無法委由其他廠商提供;
(二)因新增之活動看板緊鄰原光雕隧道,兩者施工必須互相配合;
(三)為節省發電機經費,兩設施宜共用一組發電機具,爰刪除原本光雕隧道之發電機(10千伏安),新增一座輸出功率較大之發電機(25千伏安)供2設施同時使用;
(四)另新增施工期程縮時攝影部分,由原承作廠商執行可確實與施工時程搭配;
基於上述理由,必須向原供應廠商維芳派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原契約項目加帳金額新臺幣0元正;新增項目加帳金額新臺幣33萬5,164元正;原契約項目減帳金額新臺幣4萬500元正;本次契約變更累計金額為:新臺幣37萬5,644元正,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一規定,依該項次核准規定,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核准規定。屬原契約項目部份依原契約單價辦理;屬新增契約項目部份已逾公告金十分之一,辦理限制性招標及議價。
四、於107年8月1日(星期三)下午2時辦理議價,「維芳派股份有限公司」第1次減價書明「願依底價承標」,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情形,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案決標(底價為新臺幣32萬元正)。
五、本案原契約(案號:YCM1070607-1 )金額為95萬元正,第一次契約變更(案號:YCM1070801)後金額為新臺幣122萬9,500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