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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
(一)擴充期間:2年。
(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57萬8,194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營運行政組現場購買,現金新臺幣100元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屬營業項目為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高低壓受配電盤之承作、製造或批發業。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四、投標廠商之派駐人員應具有水電相關證照之資格身分者。
五、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採購預算: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78萬9,097元正(第一期:107年);並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第二期:108年,預算上限為新臺幣178萬9,097元正;第三期:109年,預算上限為新臺幣178萬9,097元正)。
(二)本採購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36萬7,291元正。
(三)前開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後續擴充: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
(一)擴充期間:2年。
(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357萬8,194元正。
(三)本案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四)本採購案,包含第一期預估總經費約為新臺幣178萬9,097元正,第二、三期(後續擴充)預估總經費約為新臺幣357萬8,194元正,全程預估總經費為新臺幣536萬7,291元正(採購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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