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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館二線式控制系統於民國89年建置完成以來已有16年,面臨主控中心電腦系統故障,各樓層開關及線路多處損壞。爰辦理「二線式噴泉、照明及插座控制系統整修統包工程」,以解決:
1.主館及園區二線式控制系統損壞、
2.噴泉設備損壞、
3.照明及插座線路損壞、
4.噴泉、照明及插座之無熔絲開關損壞等整修暨後續系統維護問題,並改善其周邊環境,以確保公共安全,並有效營運管理,達到節電目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營運行政組現場購買,現金新臺幣100元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履約期限
細部設計10日曆天內完成,經核可後7日內開工,9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
(一)營業項目為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公司或行號;及
(二)設計人員(領有乙種電匠【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資格者,且於本案中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電機技師事務所。
(三)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一)及(二)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二)資格由協力人員/分包廠商取代,並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機電相關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五、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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