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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有採購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6年12月31日前、金額以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標餘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營運行政組現場購買,現金新臺幣100元正。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20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工作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
1.公司或行號(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營造、建築工程或相關業務者),或;
2.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
3.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五、餘如本案投標須知文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有採購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6年12月31日前、金額以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標餘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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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更正說明:
一、因原招標文件於C型鋼尺寸誤載為150x(75)x20x3.2mm,其正確尺寸應為150x(65)x20x3.2mm。
二、更正預算估單價分析表第3頁、估價單單價分析表第3頁、設計圖圖號A1、A4-1及A4-2;並更正A03_空白標單之單價分析表第3頁。
三、因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本案延長等標期1日,故調整截止期限及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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