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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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氣瓶檢測,限流閥;且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108萬2,000元、數量為氣瓶檢測660支,限流閥400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6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6/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每批自本局通知次日35天內完成;餘詳如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
1.投標文件應使用原子筆或鋼筆填寫清楚。2.投標(驗收)證明文件應另附中文之翻譯本。3.廠商開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如有類別、頁數、件數不足,內容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廠商應立即反應,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自行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4.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押標金額度之2倍。5.每批試驗合格之氣瓶投保產品責任險。6.各項審查表格無須放入外標封內。7.餘詳如招標文件。8.本案開口契約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預算金額新臺幣54萬1,000元整用罄為止。9.另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得標廠商須提供本局水壓重測試驗有效認證之操作人員培訓名額(2名以上),俟訓練完畢後,方視為履約已完成。10.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應貼印花稅。(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11.廠商須負責至機關各大隊載運本案受試驗氣瓶回廠試驗,每批試驗完成後,均先送至本局車輛保養中心辦理驗收。驗收後廠商須於2日內將氣瓶送回原各大隊。
(((12.因投標文件外標封收件日期與須知、公告內容不一致,一致改為108年4月3日(三)17時收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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