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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5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5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每批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 45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場所,並完成安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如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依規定不可以使用廠商開立之公司票或個人票,因非屬「金融機構支票」擔保金。
2. 投標文件內容請填寫清楚。
3. 投標證明文件如為國外原文,請另附中文翻譯。
4. 廠商下載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如有類別、頁數、件數不足、內容不一致等情事,請立即反應,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自行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5. 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押標金額度之2倍。
6. 本案第一次如未達3家投標,依本機關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開標作業。
7. 本案開口契約期限:本案契約執行之上限為新臺幣144萬4,000元整;或至113年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另機關於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下訂均屬有效,廠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行契約。
8.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9. 各頁審查表勿放入外標封內。
10. 餘詳如招標各文件。
1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詳如投標須知一般條款、電子領標繳費憑據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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