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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6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8/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200日曆天;餘詳參契約書稿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業項目符合本案標的或需求項目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証件,無不良記錄者。(詳如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該查覆單是否已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如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依規定不可以使用廠商開立之公司票或個人票,因非屬「金融機構支票」擔保金。
2. 投標文件內容請填寫清楚。
3. 投標證明文件如為國外原文,請另附中文翻譯。
4. 本案將『開』規格標。
5. 廠商下載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如有類別、頁數、件數不足、內容不一致等情事,請立即反應,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自行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6. 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押標金額度之2倍。
7. 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8. 各頁審查表勿放入外標封內。
9. 餘詳如招標各文件。
10.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影響,進入本局請自備口罩;另請自行影印招標公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待開標當日或自行繳交擔保金,進入本局1樓服務臺出入證明用,謝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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