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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包含總處駐點維護、分處巡檢維護、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檢保養及申報。
2.期間為1年。
3.金額為新臺幣2,257,500元。
4.數量依本處所屬辦公廳舍及設備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1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2.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詳閱本案需求說明書,並依其規定製作服務建議書。
2.建議廠商於投標前至各履約地點(總、分處地址詳見投標須知)現勘。
3.針對本案經費概算表項次2分析預算組成如下:
每月單價為95,550,共有7處需巡檢,每處每月平均為13,650元。
又巡檢需求為每處每週1次,若該月有4週,則每次巡檢費用3412.5元。
(本項次計價以月為單位,請注意某些月份有5週並自行衡酌成本)
建請廠商確實依照本處需求說明書規範之條件指派技術人員,
本處無明訂本項次技術人員人數。
惟於審查服務建議書中之人員配置規劃時,
評選委員將對可提供充沛人力之廠商酌予加分。
註:
1.每次巡檢時間應至少4小時以上。
2.本次開標後將擇期請廠商辦理現場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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