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n7136@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發文通知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送先期規劃、財務評估及招標文件,報請機關同意備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先期規劃及財務評估之承做者)。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補充
一、履約期限:
1.先期規劃、財務評估、招標文件擬定等第1階段:廠商應自機關發文通知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送先期規劃、財務評估及招標文件,報請機關同意備查。倘經機關通知修正,應於機關指定日期內依機關建議修改內容重新提送。
2.公告招標、評選等第2階段:
(1)回復釋疑、澄清及出席現場說明會:廠商於各案招標期間回復釋疑及澄清,並以機關指定日期於停車場現場召開現場說明會回復提問。
(2)協助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
甲、公開評選、評分及格最高標及促參案件:廠商應指派至少2人擔任個案工作小組成員,廠商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應出席開標並協助機關辦理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廠商應於開標作業開始前15分鐘抵達開標場地)。
乙、公開招標價格最高標案件:廠商應協助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並指派至少1人出席開標並協助機關辦理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廠商應於開標作業開始前15分鐘抵達開標場地)。
(3)提出工作小組意見書:廠商應自開標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倘開標與評選會(審查會或甄審會)開會當日未滿5個工作天者,為開會日前3個日曆天),提出工作小組意見書,報請機關同意備查。倘經機關退回,應於機關指定日期內依機關建議修改內容重新提送。
(4)協助辦理評選會(審查會或甄審會):廠商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應全程出席,並於會議開始前60分鐘抵達會議場地。另會議場地布置、簡報製作、報告及回答委員提問等相關事宜,概由廠商負責。
二、印花稅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