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I2592@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附加說明
補充履約期限:
一、履約方式:
(一) 第1階段(期中審查會前:自決標日起4個月內)應辦工作事項:
1.召開第1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2.營運資料調查結果初步統計分析(應提出「工作計畫書」,內容包含(1)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2)計程車11項營運成本調查及(3)服務調查及分析之各項調查結果)。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
4.期中報告書15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中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二) 第2階段(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審查同意函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以下應辦項目:
1.計程車11項成本調查結果彙整分析。
2.召開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及探討新北市淡水、瑞芳及烏來地區營運成本及現行運價合理性。
4.駕駛與乘客路攔、APP或電話等不同叫車方式對道路交通或計程車產業影響之探討。
5.112年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對雙北市計程車影響之探討。
6.結論與建議。
7.期末報告書2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末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三) 第3階段廠商應於期末報告審定完成機關發文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定案報告書5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結論與建議等)、電腦檔案光碟片50片。
二、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報告本案工作進度,工作進度報告內容應包括預定工作進度、實際工作進度(如進度落後應敘明原因)及相關問題回報,工作進度會議紀錄應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
三、廠商提送之各階段履約成果,經機關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得通知廠商修正,廠商須於通知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機關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續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計罰;但如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