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229-113-001 已決標公告

113年度臺北地區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決標日:113/01/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智晟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00,000
原始預算
$ 1,9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代碼 3.82.2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詩棠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9
機關代碼 3.82.29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聯絡人 李詩棠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9
傳真號碼 (02)29661543
電子郵件信箱 AI2592@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3/01/16 10: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期中審查會前:自決標日起4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附加說明 補充履約期限: 一、履約方式: (一) 第1階段(期中審查會前:自決標日起4個月內)應辦工作事項: 1.召開第1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2.營運資料調查結果初步統計分析(應提出「工作計畫書」,內容包含(1)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2)計程車11項營運成本調查及(3)服務調查及分析之各項調查結果)。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 4.期中報告書15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中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二) 第2階段(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審查同意函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以下應辦項目: 1.計程車11項成本調查結果彙整分析。 2.召開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及探討新北市淡水、瑞芳及烏來地區營運成本及現行運價合理性。 4.駕駛與乘客路攔、APP或電話等不同叫車方式對道路交通或計程車產業影響之探討。 5.112年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對雙北市計程車影響之探討。 6.結論與建議。 7.期末報告書2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末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三) 第3階段廠商應於期末報告審定完成機關發文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定案報告書5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結論與建議等)、電腦檔案光碟片50片。 二、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報告本案工作進度,工作進度報告內容應包括預定工作進度、實際工作進度(如進度落後應敘明原因)及相關問題回報,工作進度會議紀錄應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 三、廠商提送之各階段履約成果,經機關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得通知廠商修正,廠商須於通知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機關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續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計罰;但如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1/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29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詩棠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9
機關代碼
3.82.29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聯絡人
李詩棠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9
傳真號碼
(02)29661543
電子郵件信箱
AI2592@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3/01/16 10: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期中審查會前:自決標日起4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附加說明
補充履約期限: 一、履約方式: (一) 第1階段(期中審查會前:自決標日起4個月內)應辦工作事項: 1.召開第1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2.營運資料調查結果初步統計分析(應提出「工作計畫書」,內容包含(1)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2)計程車11項營運成本調查及(3)服務調查及分析之各項調查結果)。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 4.期中報告書15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中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二) 第2階段(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審查同意函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以下應辦項目: 1.計程車11項成本調查結果彙整分析。 2.召開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專家學者至少3位。 3.計程車費率制訂研究,及探討新北市淡水、瑞芳及烏來地區營運成本及現行運價合理性。 4.駕駛與乘客路攔、APP或電話等不同叫車方式對道路交通或計程車產業影響之探討。 5.112年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調整對雙北市計程車影響之探討。 6.結論與建議。 7.期末報告書2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期末審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訂定後通知廠商準備簡報。 (三) 第3階段廠商應於期末報告審定完成機關發文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送定案報告書50冊(含相關書圖資料、結論與建議等)、電腦檔案光碟片50片。 二、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報告本案工作進度,工作進度報告內容應包括預定工作進度、實際工作進度(如進度落後應敘明原因)及相關問題回報,工作進度會議紀錄應於每月20日前提送機關。 三、廠商提送之各階段履約成果,經機關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得通知廠商修正,廠商須於通知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機關審查,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續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計罰;但如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1/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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