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869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5處停車場,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發文通知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送先期規劃、財務評估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或;已登錄得執行業務之律師事務所,或;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承辦關於投資顧問、管理顧問或其他依法令得承攬投資或管理之顧問等相關業務者。
2.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先期規劃或財務評估之承做經驗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履約期限:
一、
1.先期規劃、財務評估、招標文件擬定等第1階段:廠商應自機關發文通知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送先期規劃、財務評估及招標文件,報請機關同意備查。倘經機關通知修正,應於機關指定日期內依機關建議修改內容重新提送。
2.公告招標、評選等第2階段:
(1)回覆釋疑、澄清及出席現場說明會:廠商於個案招標期間回覆釋疑及澄清,並以機關指定日期於停車場現場召開現場說明會回覆提問。
(2)協助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
甲、公開評選、評分及格最高標及促參案件:廠商應指派至少2人擔任個案工作小組成員,廠商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應出席開標並協助機關辦理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廠商應於開標作業開始前15分鐘抵達開標場地)。
乙、公開招標價格最高標案件:廠商應協助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並指派至少 1 人出席開標並協助機關辦理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廠商應於開標作業開始前 15 分鐘抵達開標場地)。
(3)提出工作小組意見書:廠商應自開標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倘開標與評選會(審查會或甄審會)開會當日未滿5個工作天者,為開會日前3個日曆天),提出工作小組意見書,報請機關同意備查。倘經機關退回,應於機關指定日期內依機關建議修改內容重新提送。
(4)協助辦理評選會(審查會或甄審會):廠商工作小組成員(至少1人)應全程出席,並於會議開始前60分鐘抵達會議場地。另會議109年11月6日修訂第10頁,共30頁場地布置、簡報製作、報告及回答委員提問等相關事宜,概由廠商負責。
二、現場說明會時間: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20分至11時50分,地點本局捷運台北橋站辦公室第2會議室(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