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702960分機812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L2100@ntp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莊中港第一市民活動中心4樓辦公空間室內裝修工程(修正後)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1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13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辦公空間室內裝修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前目之2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第1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1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4-06T09:14:09+08:0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L2100@ntp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辦公空間室內裝修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決標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前目之2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第1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1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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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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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中港第一市民活動中心4樓辦公空間室內裝修工程(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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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77-室內裝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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