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229-108-070 已決標公告

林口公車轉運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決標日:108/10/0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三奕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799,864
原始預算
$ 5,918,229
底價金額
$ 5,809,000
決標折數
99.8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代碼 3.82.2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嘉信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2
機關代碼 3.82.29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聯絡人 林嘉信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2
傳真號碼 (02)29661543
電子郵件信箱 AM4909@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8/10/05
原公告日 108/09/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10/14 17:00
開標時間 108/10/15 14: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項目。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書等資料,設計工作內容詳工作計畫說明書,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二、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三、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60日內取得必要之許可(領照)及執照及完成各工程決標訂約。 四、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150日內工程全部完成及驗收通過結算並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 五、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4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六、前7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1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 七、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 10日內完成工程招標文件送達甲方,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3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八、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九、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7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1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29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嘉信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2
機關代碼
3.82.29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聯絡人
林嘉信
聯絡電話
(02)29603456#6922
傳真號碼
(02)29661543
電子郵件信箱
AM4909@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8/10/05
原公告日
108/09/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10/14 17:00
開標時間
108/10/15 14: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項目。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30日以前完成基本設計、工程預算書等資料,設計工作內容詳工作計畫說明書,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二、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三、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60日內取得必要之許可(領照)及執照及完成各工程決標訂約。 四、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150日內工程全部完成及驗收通過結算並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 五、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14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5份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六、前7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1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 七、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 10日內完成工程招標文件送達甲方,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3份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八、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九、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7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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