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M6364@ntpc.gov.tw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0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0日內廠商須提出工作執行計畫,其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經政府核准設立,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任一項符合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知各項情形。或公司或行號。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作時程(廠商履約期限)
一、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廠商須提出「工作執行計畫」2份報本局核備。
二、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得標廠商須完成「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監測系統設備」裝設備料以及5輛實車測試完畢。
三、決標日70日內須完成「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監測系統設備」40輛設備裝設,並依現場情形,本局得保留修正期程。
四、廠商須於決標日起180日內,辦理成果發表,並提送期末成果報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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