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5樓漁業處
電子郵件信箱
AA8887@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5樓漁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5樓漁業處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巿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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