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
電子郵件信箱
ac3040@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東側-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9樓(西側-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及契約所訂應交附之相關文件,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完成交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有關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於114年5月15日第1140935530號簽准在案,有關招標事宜:於招標前將再依當時最新頒布之法令、規定修改(正)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賦予逕行修改文件之權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修正訂定之各類投標須知範本:招標文件應訂明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修正內容請詳本案投標須知有關「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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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114年5月20日第1140979620號簽准更正】
更正本案需求說明書第四點、需求規格項次1,原規格需求出廠年份為2025年式(含)以後出廠之全新車輛,更正需求規格為2025年式全新車輛。另刪除原項次九,規格需求煞車系統需四輪碟煞(ABS防鎖死)。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其變更或補充內容如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內公告或書面通知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惟本案所修正內容涉及招標文件之重大變更,爰截至114年5月20日尚有6日等標期,擬依規定延長等標期1日。本案截止期限訂於114年5月27日下午5點00分,開標時間為114年5月28日上午10點30分(開標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9樓(東側-會議室))。
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9樓(西側-秘書室)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本案承辦單位:秘書室/連絡電話:02-29603456/承辦人:陳先生(分機4805)、蔡小姐(分機4735)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