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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2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6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6/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1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2年3月31日止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本採購案採購總金額上限為: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該額度將不大於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且該額度將於預算確定後註記於決標公告。得標廠商日後履約如未逾採購總金額上限者,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二、本案預算金額中,111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完成立法程序,112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250萬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112 年度履約事項得標廠商應先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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