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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2樓會議室及戶外帳篷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1樓秘書室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110年6月21日新北高營字第1103313169號簽
履約期限
委託經營4年,績效良好可優先續約,餘詳參邀標書第6、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合法設立之公司或行號,不得為外國公司。
2.投標廠商應提供最近1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需具備實際經營市集、商場、批發量販、餐飲服務等相關經驗之一達1年以上,且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具備實際經營商場、餐飲、市集等之攤位及店舖數量:單一營運場所數量達200攤(家)以上,或不同營運場所數量累計達500攤(家)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定額權利金/年)為1,000萬元。
2.履約期限:本採購案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共4年,契約期間如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本機關得辦理第1次優先訂約,期間為2年,又優先訂約期間如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本機關得辦理第2次優先訂約,期間為2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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