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8133/8121
電子郵件信箱
AG3009@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以及不含設計成本製作單價之小提燈;且該擴充之期間為原契約期間內、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數量為若干數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142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3月30日止,餘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營業項目屬於廣告業、印刷設計事業或藝文服務業等;或得以承辦相關廣告製作、宣傳之業務者;或屬公司或行號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履約事項及合約內容等相關疑問,請電洽本局 (2960-3456分機8133陳小姐)。
二、招標機關於本採購案開標前1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三、招標機關於本採購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四、建議得標廠商印花稅之繳納:「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或至稅捐稽徵處網站下載「承攬合約課徵印花稅簡介」及「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參閱,申辦繳納印花稅。
五、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之日起至113年3月30日止,並應於前揭期限內,依下列各項所列期程辦理:
1.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前完成經本局同意設計之小提燈成品製作(網頁版及實體版小提燈),且完成交付網頁版小提燈設計電子圖檔(ai原始設計圖檔(展開圖、平面圖、合成立體圖…等)、jpg圖檔、pdf圖檔(請燒錄成光碟)等資料。
2.廠商需於112年12月22日前並依本局指示修正圖示且定稿完成並印製本案小提燈樣本送交本局確認。
3.廠商於113年1月22日前完成全數履約標的印製並塑膠套包裝完畢。
4.前二項履約期限如有需延後之情形,應經本局同意。
(二)得標廠商應依本局需求,於指定期間內依本局指示以郵寄或貨運方式送達至各地點(新北市各區約160處)。
六、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以及不含設計成本製作單價之小提燈;且該擴充之期間為原契約期間內、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數量為若干數量 。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