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電子郵件信箱
ac0152@nt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期間為原契約期間內,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依本案得標但不含設計成本製作單價之若干數量小提燈;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4樓14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4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之日起至106年3月1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營業項目屬於廣告業、印刷設計事業或藝文服務業等;或得以承辦相關廣告製作、宣傳之業務者;或屬公司或行號者。
2.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檢具之文件須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
3.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附加說明
1.如對本採購案規格內容、履約事項及合約內容等相關疑問,請電洽本局宗教禮俗科曾美齡小姐(29603456分機8111)。
2.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1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3.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4.履約期程:
(1)廠商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小提燈成品製作,並於106年1月25日前裝訂完畢,依機關指示送達時間及地點完成寄送。
(2)廠商依機關指示完成寄送後30日內,提供成果報告書送機關辦理驗收。
(3)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至106年3月1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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