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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地上實墓檢骨作業、疊葬、全區廢棄物清運、土方開挖、構造物回填、土壤侵蝕防止劑噴植、山櫻花及羅漢松、平戶杜鵑、派駐人員作業) (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7年12月31日、金額為本案之標餘款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惟請自備儲存媒介(光碟或隨身碟等)
開標地點
板橋殯儀館服務中心B1(中正路56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採共同投標
第1資格廠商: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無效)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第2資格廠商: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或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無效)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
1外縣市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業業者,應取得新北市主管機關跨區備查之文件。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證明文件或殯葬禮儀服務業公會證明文件。
其他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期程要求: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後5日內申報開工(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相關文件,於甲方通知之日後3日內提出送監造單位審核),並於開工後150日曆天以前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樣稿第7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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