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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施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惟請自備儲存媒介(光碟或隨身碟等)
開標地點
板橋殯儀館服務中心B1(中正路5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50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證明文件或殯葬禮儀服務業公會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遷葬查估作業:廠商應於105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履行施作補充說明第5點第1款之遷葬查估作業。
勞動派遣:預計於遷葬公告日前2個工作日起派駐於當地區公所或機關指定處所,共5個月,派駐始日以機關通知為準。
其他:前述5個月派駐期間,前2個月派駐3名人員,後3個月派駐2名人員(派駐人員數量,機關可視情況調整)。派駐時間如經機關評估須延長,機關應於原訂派駐結束日前15天通知廠商繼續派駐,並告知派駐時間點;派駐人員如須增減,機關應於2天前通知廠商增減人員,並應告知增減人數及時間。
8/25修正:更正投標須知P17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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