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A-37 已截止

「115年度新店寶高智慧產業園區台灣三菱電梯維護保養」採購案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日:115/09/04 截止日:115/09/09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820,2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9/09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代碼 3.82.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先生
聯絡電話 (02)29100320#12
機關代碼 3.82.17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聯絡人 洪先生
聯絡電話 (02)29100320#12
傳真號碼 (02)29100351
電子郵件信箱 as2948@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一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9/04
原公告日 115/09/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9/09 17:00
開標時間 115/09/10 14: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經濟發展局0330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經濟發展局秘書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16年9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二、廠商具有承攬執行電梯維護、維修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具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者),相關證照: 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三
附加說明 一、後續擴充說明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全案及14部電梯相關設備維修(需求說明書附件所訂67項耗材以外之設備),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82萬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其受雇從業人員具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身分者。 (二)相關證照: 1.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且 2.領有勞動部核發「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一)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二)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如無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帳號務必提前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廠商代碼登入處>廠商帳號申請),避免延誤電子領標作業。 ※〔115.09.04〕更正公告說明: 一 、更正招標文件-廠商估價單,更正內容如下: (一)更正項次7、8之樓層。 (二)增加單價、複價之備註說明 二、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三、115年9月4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5年9月6日止。 四、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 五、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六、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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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82.17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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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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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100320#12
傳真號碼
(02)29100351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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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附加說明一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5/09/04
原公告日
115/09/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9/09 17:00
開標時間
115/09/10 14: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西側經濟發展局0330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經濟發展局秘書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至116年9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二、廠商具有承攬執行電梯維護、維修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具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者),相關證照: 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附加說明三
附加說明
一、後續擴充說明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全案及14部電梯相關設備維修(需求說明書附件所訂67項耗材以外之設備),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82萬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其受雇從業人員具有「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身分者。 (二)相關證照: 1.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且 2.領有勞動部核發「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附加說明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一)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二)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如無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帳號務必提前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廠商代碼登入處>廠商帳號申請),避免延誤電子領標作業。 ※〔115.09.04〕更正公告說明: 一 、更正招標文件-廠商估價單,更正內容如下: (一)更正項次7、8之樓層。 (二)增加單價、複價之備註說明 二、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三、115年9月4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5年9月6日止。 四、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 五、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六、廠商如認為本局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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