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3、24樓
電子郵件信箱
ah4001@ms.ntpc.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工作項目,金額為400,000元正,期限為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4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契約起始日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為:1.資訊技師事務所,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網站平台或網站建置相關服務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五、投標廠商(切結將)在新北市或相鄰之縣、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二、本次招標文件修正需求說明書,摘要如下:
(一)修正第四點之定期維護、不定期維護、教育訓練部分內容。
(二)刪除第六點項次1之內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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